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银河街**。
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颖,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54元,原告***已预交18,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凤 娟
审 判 员 敬川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