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西部阳光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173号
原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银河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奎屯西部阳光果品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扶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西部阳光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