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2990号
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班姝。
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宇到庭参加诉讼,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长城宽带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536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长城宽带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长城宽带公司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96万元部分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57.6万元部分自2018年9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亚信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签订《系统建设协议(经营分析系统)》(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长城宽带公司委托亚信公司开发经营分析系统(以下简称涉案系统),长城宽带公司向亚信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92万元。合同签订后,亚信公司完成了涉案系统的开发工作,但长城宽带公司仅支付384000元开发费用,剩余部分费用未支付。长城宽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亚信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亚信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签订涉案协议,双方约定长城宽带公司委托亚信公司开发涉案系统,长城宽带公司向亚信公司支付总价款196万元。根据涉案协议,长城宽带公司确定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需求,亚信公司按期完成实施工作,交付实施成果。亚信公司完成开发后向长城宽带公司提交验收申请,由双方对软件进行验收,亚信公司应确保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初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终验。双方根据合同附件进行验收,如软件与合同及其附件定义功能范围一致,则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若软件与上述附件定义功能范围不一致,长城宽带公司应当出具验收不合格的说明文件,说明不符的内容,亚信公司应按长城宽带公司出具的验收不合格说明文件,修改软件并在修改后向长城宽带公司再次提交验收申请。长城宽带公司已经将软件实际应用于其日常运营,或亚信公司交付软件并提交验收申请(以较早发生为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长城宽带公司既未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也未出具不合格说明文件的,视为验收合格。
就款项的支付,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长城宽带公司凭亚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384000元预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双方签署初验合格报告。双方签订初验合格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长城宽带公司凭亚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亚信公司支付初验款96万元;初验合格后三个月进行终验,所有功能等指标达到预定要求时,可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双方签订终验合格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长城宽带公司凭亚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终验款576000元。
就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协议约定长城宽带公司每迟延一日,需要按当前项目阶段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亚信公司支付违约金。涉案协议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4月29日,亚信公司通过方圆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登陆域名为bi.drpeng.com.cn的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进行相应操作,亚信公司称通过涉案协议开发并向长城宽带公司交付的即该鹏博士系统。就初验与终验,亚信公司表示为现场进行,并无直接证据提供,双方亦未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亚信公司提供2019年7月26日长城宽带公司欧智勇与亚信公司王喜龙的通话录音,在通话过程中,欧志勇表示长城宽带公司还在用涉案系统,觉得系统很卡,询问王喜龙如何重启。王喜龙表示需要与公司沟通。就验收问题,欧志勇表示“第一次验收不是已经验收完了吗?”王喜龙表示初验报告亚信公司已经提交材料,但长城宽带公司并未反馈。王喜龙最终未告知如何重启,双方沟通无果。
另查,亚信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其曾于2017年11月16日向长城宽带公司汇款5万元,用途为“鹏博士分析系统#10120171103351”。亚信公司称该款项为项目投标保证金。2018年3月30日,亚信公司收到长城宽带公司预付款38400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协议、公证书、汇款记录、通话录音、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亚信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涉案协议,亚信公司的义务为根据长城宽带公司委托开发涉案系统。本案诉讼中,亚信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系统可正常使用。同时双方工作人员沟通的记录显示长城宽带公司亦实际使用了涉案系统,亚信公司主张长城宽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涉案协议约定,涉案系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初验,在合同签署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终验,同时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长城宽带公司完成付款。长城宽带公司既未签署验收报告,亦未出具不合格说明文件的,视为验收合格。亚信公司虽未提供涉案系统实际初验、终验的日期,但结合长城宽带公司实际使用系统的事实,在长城宽带公司未到庭且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亚信公司主张,认定长城宽带公司迟延支付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对亚信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予以认可。同时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
长城宽带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用1536000元;
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支付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技术开发费用的违约金(960000元部分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576000元部分自2018年9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4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崔树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