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448号
申请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班姝。
申请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85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88851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85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树磊
审判员 裘 晖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