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7084号
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426500。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安,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安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年8月15日。
二、工作截止日期:2020年7月10日。
三、月工资标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808.33元。
四、工作岗位:邮箱业务部高级经理。
五、离职理由:亚信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因市场原因,已无您负责的相关业务,您所属部门及岗位均已取消,多次与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亦不愿意接受调岗……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亚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13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亚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933.28元。亚信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八、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933.28元。
以上事项,双方对事实部分无争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亚信公司主张该公司服务对象为三大运营商,***所在的手机邮箱业务部主要业务为联通手机邮箱的相关产品及运维,由于5G技术的普及及应用,2020年3月底该公司原有的手机邮箱业务合同到期后,联通公司通知称邮箱业务将有巨大变化,且迟迟未能就基于5G技术的新邮箱系统开发提出技术需求,故仅与该公司续签3个月短期合同;在此情形下,该公司不得不于2020年4月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所在的邮箱业务部;***拒绝协商调岗,故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亚信公司提交的2019年手机邮箱基础能力支撑技术服务项目(延期续签)合同显示服务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亚信公司主张因主要客户业务需求发生重大变化,针对原有业务不再付费,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抗辩意见及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主张所负责的邮箱业务目前仍存在,且亚信公司已与客户续签合同,业务内容没有变更。***提交的亚信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标网网页截屏显示联通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手机邮箱技术开发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亚信公司,信息发布时间为2020年10月。
法院另行查明的其他事实:亚信公司提交的***认可真实性的录音证据显示亚信公司人事于娜曾与***电话沟通,向其询问***所希望的补偿金额,沟通过程中于娜曾向***征求对于调岗的意见,***表示不考虑。
法院认定及理由: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亚信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依法与***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亚信公司应当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等三要点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本案分析,亚信公司所述由于5G技术的普及及应用,主要客户业务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然而,亚信公司作为为运营商提供技术开发、运维服务的技术公司,其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经营需要所开展撤并业务部门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范围,并非客观情况。其次,***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联通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手机邮箱技术开发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亚信公司,由此可见***所述手机邮箱业务仍存在,即亚信公司所述5G技术的普及及应用并未必然导致该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结合上述两点,本院认为亚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933.28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933.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