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208号



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安,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亚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销售提成、报销款、购买标书费用、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1398号裁决书。***与亚信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49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与亚信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0)京0108民初4904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8民初4904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