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6民初2273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