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神木市庞靖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4369号 原告:神木市庞靖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锦界镇枣稍沟村高家堡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9L2G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709505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榆林市横山区。 原告神木市庞靖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向原告神木市庞靖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木市庞靖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