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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979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枯寂创意研发园管理大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陆效军。
原告***与被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吕琪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傅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