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巿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管理大楼215室,组织机构代码698251337。
法定代表人:陆效军。
被执行人: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13302。
法定代表人:朱正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4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俞小旬
审 判 员 金希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胡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