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2943号之一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0994N。
法定代表人:刘仁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
被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管理大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98251337P。
法定代表人:陆效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保全费256元,共计451元,由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多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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