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1928号
原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管理大楼215室(集中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