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244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33695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