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244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33695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