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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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4608号
原告:***,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1387号1幢1层2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3369594。
法定代表人:吴卫明。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俞一农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