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财保260之一
申请人:安吉钰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临港经济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4408632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天平花园**(凯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33695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浙0523财保26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