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5619号
原告:张某,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芝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芝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