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鄂2823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771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8666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巴人社监行处〔202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工资38500.00元,本案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巴人社监行处〔202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人社监行处〔202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工资38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