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05执126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学(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中国香街XJ0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
中化学(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23)长仲调字第2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4617249.1元及利息、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保险、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21日届满】,账户内余额较小,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2)川0105执11726号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一致,本案中已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2022)川0105执11726号案件中已控制的财产完全一致,且均轮候于该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已控制财产均与本院(2022)川0105执11726号案件完全一致,为便于执行,本案与本院(2022)川0105执11726号案件可以合并执行,且合并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川0105执12661号案件并入本院(2022)川0105执11726号案件合并执行;
二、本院(2023)川0105执1266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均由本院(2022)川0105执11726号案件处理;
三、终结本院(2023)川0105执12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