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元庆、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338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