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338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