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81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58140719Q,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