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5执保61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住所地:荆州沙市区**方大道**号7号。
法定代表人:许嫦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住所地:荆**京市**城区建内大街**号**号**层5层。
法定代表人:柏广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志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