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44270号 原告:***,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1,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施某2,男,200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施某1(父子关系),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施某1、施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