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乾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