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702民初866号
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2205896P。
法定代表人:侯远利,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顾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