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7民初1273号
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永兴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2205896P。
法定代表人:侯远利,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2号楼十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山。
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572.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共计10333.03元(①截止2017年5月31日的罚息为3000元;②从2017年12月31日暂计至2018年1月29日,以50572.6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为7333.03元,此后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支付货款。根据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被告欠原告款项共计64072元,并确认了截止2017年5月31日的罚息为3000元。此外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的,按照未还清部分的千分之五计算罚息。但自签订《还款协议书》至今,被告尚欠原告50572.63元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根据原告的*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为了更好解决两公司债务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还款期限:2017年12月31日;利息:截止2017年5月31日罚息3000元,如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还清的,未还清部分收取每天千分之五的利息,还款计划表列明2017年6月至11月每月还款10000元,2017年12月还款4072元,还款时间为每个月的15日-25日。原告在债权人处加盖公章,被告在债务人处加盖公章。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购买电线电缆后未及时支付货款,遂双方签订上述《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偿还了13499.37元,其余货款至今尚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还款协议书》原件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辩,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还款协议书》的内容,被告拖欠原告款项共计64072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13499.37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款项50572.63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572.6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2017年5月31日前的罚息为3000元,并约定了被告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时的利息计算方式,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5月31日前的罚息3000元及2017年12月31日之后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572.63元;
二、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罚息3000元;
三、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50572.6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1622元(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