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永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2205896P。

法定代表人:丁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471453.66元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1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工商、房地产等方面进行查证,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