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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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732号
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永兴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2205896P。
法定代表人:丁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豪,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告:叶映娟,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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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