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9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永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伟。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商场03
法定代表人:覃建高。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17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桂0103执9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