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永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伟。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江南街道朋云路**广西二建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全才。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本院在执行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52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04266.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