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815-1号
原告:许罡,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年成,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普陀山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310900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开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罡、***与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181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42.2元或保全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81597)的房屋一套。现原告许罡、***已经向本院申请撤诉,我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42.2元或保全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该案担保人***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81597)的房屋一套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