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16756号
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334676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金钟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KNL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粤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