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艳,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昆,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皖8601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难以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岳琦亩
审 判 员 朱宇明
审 判 员 汪 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林翔
书 记 员 沈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