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7188号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喆,男,汉族,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承,男,汉族,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慕华,北京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满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6号楼5单元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慕华,北京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满景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退回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305元。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