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18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10241950.36元,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241950.36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法官助理  韩丽丽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