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终400号
上诉人霍尔果斯洛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人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洛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中保本保收益条款的效力认定有误,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霍尔果斯洛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 欣
审 判 员 夏林林
审 判 员 甘 琳
法官助理 龚亚东
书 记 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