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终400号
上诉人霍尔果斯洛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人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洛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中保本保收益条款的效力认定有误,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霍尔果斯洛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 欣 审 判 员  夏林林 审 判 员  甘 琳
法官助理  龚亚东 书 记 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