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84号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娟,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因被申请人已支付125236元货款(2021年4月30日支付)”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