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2873号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燎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雄县奔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雄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燎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市政公司)与被告雄县奔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泽塑胶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燎原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奔泽塑胶公司赔偿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2万元(暂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燎原市政公司承揽南水北调配水管网鹿泉段部分供水管道的施工工程,从被告奔泽塑胶公司购买HDPE给水管材,并签订有《管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应保证管材质量,公称压/1.0mp。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分别购买I0KG、12.5KG型号管材进行施工,2017年该工程投入使用。2018年5月,被告的给水管突然出现爆裂漏水,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给水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需要进行返工更换。但是被告却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工更换义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需进行司法鉴定,暂主张损失22万元。
经审查,原告燎原市政公司在立案后申请对涉案标的物的质量和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奔泽塑胶公司在2019年2月15日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奔泽塑胶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原告燎原市政公司起诉的主体已不存在,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燎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