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燎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住所地鹿泉区龙泉路**v>
法定代表人:敦计双,总经理。
原告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燎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计37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