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

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灵祥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754号 原告: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黄土坡社区丹祥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70610C,法定代表人:***。 被告:灵祥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78541L,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2594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祥电气(上海)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灵祥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灵祥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旭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