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954号
原告: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70610C。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娥,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19431725Y。
法定代表人:刘华雷。
被告:佳泽自动化机器制造(昆明)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333398。
法定代表人:刘华雷。
原告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佳泽自动化机器制造(昆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鹏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香
书记员马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