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捷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捷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众镇资产运营公司、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2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林培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民众镇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黄声群,镇长。
上诉人广东中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民众镇资产经营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9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捷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