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5646号
原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