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8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25820425,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8906211X2,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6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64745.37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款项付至原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开户名: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南汇支行,账号:03×××61);二、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62587.7元的发票,于2021年10月20日前开具;三、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就案涉装饰装修款结算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1887.5元,由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后,由***执行,由***协助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装修款14854.4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3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2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1)苏0682民初67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67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