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69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院释明,决定另行起诉,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