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监13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船山街80号2150室。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
被执行人: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局10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关联案件在姑苏法院执行,故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执3687号案件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边敬业
审 判 员  李建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