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603民初2120号
原告: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东街银东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8号1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程白蚁公司)与被告四川***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程白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程白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壹万壹仟柒佰捌拾贰零伍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77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办公区白蚁防治项目工程。2019年4月27日,原告进行全面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工作人员**又让原告施工人员对被告右侧总经理办公室等强化地板及右侧8处区域白蚁全面治理,并说事后增加灭治测量面积。2019年4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带队对该区域进行复查,对被告灭治面积进行第三次检测并对危害严重区域再次采用浇灌法补药,已达到30cm的深度浸灌。检查完毕后,原告方提出对27日新增灭治面积进行测量,被告法定代表人认为左边有强化地板没有进行全面施药,就用右侧灭治面积进行抵扣,原告不同意,并认为应当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2019年5月5日,原、被告再次对新增面积进行测量,原告测量的面积为355.5平方米、被告测量的面积为37平方米,双方对新增面积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被告办公区域白蚁防治项目,并竣工验收,被告拒不与原告进行结算,也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
***技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办公区提供白蚁防治服务无异议。2019年4月27日的协议书确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但被告对金额不予认可,对原告手写5.5测底层(右边)建筑面积及金额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施药区域无异议,但原告仅对各区域部分进行施药,并未全面施药,应按施药点计算施工面积,而不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对原告请求的金额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7日,被告作为委托单位(甲方)与原告作为受托单位(乙方)签订《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防治白蚁技术服务。甲方为乙方提出白蚁防治的具体项目及要求如下:建筑物名称及地址底层结构框架防治层数1楼展示厅左边、舞厅及仓库等建筑面积㎡430防治部位边框架及贴角线单价(元)15金额(元)6450.0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二、本协议有效期从二○壹玖年肆月贰拾柒日至二○壹玖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须在双方签章的同时一次结清,旌阳区以外复查的车船费、差旅费另行计算,并由甲方支付,第一次进场时间由双方商定,接送药物、器械的运输工具由甲方负责;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即行生效。***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在乙方经办人处签名并加盖原告公司印章。庭审中,原告还提供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加盖原、被告公司印章的《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协议二),协议第一条约定:建筑物名称及地址4.27测底层(左边)结构框架防治层数底层建筑面积㎡430单价(元)15金额(元)6450.0元,备注财务、会展及仓库等;蓝色手写:5.5测量底层(右边)结构框架建筑面积㎡355(建筑面积合计785㎡)单价(元)15金额(元)5325,备注经理室、技术部等。协议其他内容与协议一一致,原告在该协议上加盖鲜章。庭审中,原告陈述协议二中蓝色字迹为原告复印协议一后手写添加并加盖鲜章;被告对协议二原告手写添加部分不予认可。
2019年5月5日,原告出具《四川***技白蚁灭治范围测量数据2019年4月26日》,载明:一、参加人:晨程公司白蚁防治有限公司董事长:**,队长:***,**。小可公司:**、***,自称来自德阳建设局从事测量工作,电话:139××××8999,***:136××××9222,及办公室人员共4人。二、4月26日测量数据1、测量计算左外展示厅及门套:20.4m*8.3=169.3㎡;2、财务室、内阴井及通往舞厅过道(强化地板):50㎡;3、舞厅(强化地板):8.3*6.6=54.78㎡;4、舞厅休息室5间:4*3*5间=60㎡;5、库房:4.8*4.8=23.04㎡;6、大库房:15.5*2+4.8*4.8*2=77.8㎡;合计:434.92㎡;实际填写430㎡。三、5月5日双方各自测量4月27日下午完成工程1、总经理办公室:7.9*4.8=37.92㎡;2、经理办公室1:4.8*3.7=17.76㎡;3、副总办公室:7.4*4.7=34.78㎡;4、经理办公室2:4.8*3.7=17.76㎡;5、技术部:4.1*3.8=15.58㎡;6、行政部:3.9*3=11.7㎡;7、假山厅:11.7*10=117㎡;8通道:10.1*10.2=103.02㎡。合计:355.5㎡。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进行白蚁防治的区域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施工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予以认可,认为应当按实际施药点计算施工面积。
2019年5月13日,被告出具《通知函》,载明: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由于我公司在与贵公司在白蚁灭治工作中就施工面积问题存在不同认定,于2019年5月5日在贵公司工作人员***和**陪同下,对实际施工点面积进行测定。测定面积详情如下:1、财务室门口总长度为6.6m,室内木地板移动面积为0.16m*4m;2、储藏室门2.04m*1.5m;3、财务内室(实际施工宽度30cm)长度1.2m与3.31m;4、财务室3.31m*0.3m;5、2个小储藏室(实际施工宽度20cm)的长度为4.8m与4.8m;6、舞蹈室边缘长度7.5m,宽度5.65m;7、4个酒架长度1.2m,宽度0.15m,高度0.8m;8、两层的桌子长度1.6m,宽度0.74m,高度0.7m;10、2个化妆桌长度0.8m,宽度0.75m;11、放纯爷们的房间加内室长度4.7m,宽度4.6m;12、存放宾利的房间加内室长度4.7m,宽度4.75m;13、电机房宽度1.6m,高度2.8m;14、置放展架的大厅长度16.4m,宽度5.7m;在以上的测定面积数量中,在未特殊表明情况下,各施工点的实际操作宽度均以10cm为基础,计算出实际施工点总面积为37.6466平方米。**公司尽快到我公司对施工面积进行核定和结算。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上述《通知函》,但对被告按实际施药点计算施工面积不予认可,认为应当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并认为物价局对原告核准的收费标准中均以建筑面积计算,原告在给其他单位进行白蚁防治都是按建筑面积计算。
另查明,四川省物价局于2001年2月25日出具《收费***》中《白蚁灭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载明“说明:1、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原告提供的其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德阳市委员会办公室、德阳市体育局场馆管理中心、德阳新诺赛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广汉***医院签订的《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书》均载明计算面积为“建筑面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书》、四川省物价局收费***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为被告提供白蚁灭治服务及原告灭治白蚁的区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白蚁防治部位的施工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实际施药点面积进行计算。本院认为,协议一为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该协议中载明面积为建筑面积并非实际施药点面积,且原告提供的四川省物价局收费标准及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均能证实白蚁灭治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并非按实际施药点面积计算,现被告抗辩认为施工面积应当按实际施药点面积计算,与协议一中原、被告双方协商的面积计算标准不符,也与四川省物价局制定的面积计算标准不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施工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抗辩认为施工面积应按实际施药点面积计算的意见不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金额,协议一由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印章,表明协议一中的金额经过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故本院对协议一中的金额6450元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对协议一中的金额不认可,但被告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应当知晓在协议上签名**的法律后果,现被告对协议一内容不予认可,却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协议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按协议一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以采纳。关于协议二中蓝色手写部分即新增施工部分金额,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施工面积、防治区域及单价。关于防治区域,被告对原告防治区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施工面积,被告对防治区域予以确认,仅对施工面积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结合上述本院对施工面积计算标准的评判,新增施工部分仍应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关于单价,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意见,原告按双方在协议一中约定的单价即15元/㎡计算,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房屋性质、防治区域及四川省物价局《白蚁灭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原告将新增施工部分按15元/㎡计算单价符合双方约定及物价局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协议二中蓝色手写部分即新增施工部分金额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白蚁灭治服务费117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晨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支付白蚁灭治服务费11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元,由被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