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8815号
原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长福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9957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红旗大道北段**弘吉雅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5YP3F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9元,减半收取629.45元,由原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