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保1080号
申请人: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南、蓬莱路西。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31998。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建设路与经一路交界处上亿国际中心。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MA44J4DR6B。
法定代表人:项朝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50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供保全。
执行员  崔东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