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4财保632号
申请人: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南、蓬莱路西。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31998。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建设路与经一路交界处上亿国际中心。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MA44J4DR6B。
法定代表人:项朝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00000元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口亿轩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安徽恒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公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