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5170号之二 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经济开发区红旗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